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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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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华敏与被告李明军、高林霞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被告李明军,男,1973年2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罗党军,男,1962年5月10日出生。 被告高林霞,女,1975年7月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华敏与被告李明军、高林霞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

被告李明军,男,1973年2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罗党军,男,1962年5月10日出生。

被告高林霞,女,1975年7月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华敏与被告李明军、高林霞为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华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欣

审 判 员  郭义丹

人民陪审员  鲍汉举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柳 果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