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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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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泽彪诉被告孙华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2917号 原告黄泽彪 被告孙华领 原告黄泽彪诉被告孙华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受理后,由审判员杜建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5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泽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决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2917号

原告黄泽彪

被告孙华领

原告黄泽彪诉被告孙华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受理后,由审员杜建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5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泽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华领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2013年5月29日被告孙华领以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叁拾万元(300000元),约定利率为5分,承诺半年后偿还。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催要,被告一直推脱,至今分文未还。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孙华领偿还原告黄泽彪人民币叁拾万元(300000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在举证期限内,原告黄泽彪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身份主体适格。2、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孙华领于2013年5月29日借原告黄泽彪300000元,约定月利率5分,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予偿还。

被告孙华领未到庭进行答辩。

在举证期限内,被告孙华领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庭审确认,原告方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其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查明以下案件事实:2013年5月29日被告孙华领向原告黄泽彪借款300000元,并约定月利率5分。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予偿还,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双方提交的上述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孙华领向原告黄泽彪借款30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原、被告之间已形成民间借贷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其借款本金的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约定的借款利率显属过高,因此该借款利息应自借款之日起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予以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超出部分利息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华领偿还原告黄泽彪借款300000元(利息自2013年5月2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予以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黄泽彪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孙华领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杜建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