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朱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被告马某某,女,198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

被告马某某,女,198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认识,于2005年结婚。婚后原、被告生育两个女儿。因被告好吃懒做,经常上网聊天,对原告及女儿不管不问。现被告已经外出。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离婚;原告抚养长女朱某甲、次女朱某乙,由被告负担抚养费。

被告未到庭答辩。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1、结婚证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于2005年11月23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合法的夫妻关系。

2、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各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生育两个女儿,长女朱某甲,于2006年10月5日,次女朱某乙,于2012年5月30日出生,现均随原告的父亲生活。

3、原告委托代理人对丁士民、丁士敏调查笔录各一份。内容为马某某朱某某分居已经一年,另证明被告有外遇。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

本院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综合分析判断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2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3并不能证明双方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本院不作为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证据予以采信。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

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马某某于2005年11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生育两个女儿,长女朱某甲,于2006年10月5日出生,次女朱某乙,于2012年5月30日出生,现均随原告的父亲生活。因原、被告闹矛盾,原告陈述2015年正月10日被告离开原告,双方开始分居,形成纠纷。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马某某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系合法婚姻关系。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因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其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宋治业

审 判 员  郭希海

人民陪审员  魏建英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