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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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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志宏与康明(郑州)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2015)郑铁民初字第22号 原告龙志宏,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龙爱萍,女,汉族。系龙志宏之姐。 委托代理人付德良,男,汉族。系龙爱萍之夫。 被告康明(郑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 法定代表人金文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伟,男

(2015)郑铁民初字第22号

原告龙志宏,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龙爱萍,女,汉族。系龙志宏之姐。

委托代理人付德良,男,汉族。系龙爱萍之夫。

被告康明郑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

法定代表人金文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伟,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志宏诉被告康明(郑州)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志宏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志宏申请撤回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志宏撤回对被告康明(郑州)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812元,减半收取2406元,由原告龙志宏负担。

审 判 长  范小红

审 判 员  张育音

人民陪审员  井 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蒋航航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