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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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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房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被告王某某,女,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息县。 原告房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房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宗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

被告某某,女,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息县。

原告房某被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房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宗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0年12月16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结婚典礼,2002年3月办理登记结婚手续。2002年6月7日生育长子房某甲。2008年1月31日生育次子房某乙。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不久,被告好吃懒做、爱好打扮、不干家务等各种恶习显露出来,花钱大手大脚。为此,原、被告常生气吵架。2012年6月份,被告私自外出,与原告开始分居生活,不与家人联系。原告多方寻找,一直没有得到被告的消息。综上,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长期分居,婚姻名存实亡。原告依法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二子均由原告抚养,被告不再支付抚养费。

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2、息县陈棚乡陈棚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材料一份;3、息县陈棚乡民政所出具证明材料一份;4、村民房肖氏、房伟伟、宋学国出具证明材料三份。

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0年12月16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结婚典礼,2002年3月16日办理登记结婚手续。2002年6月7日生育长子,取名房某甲。2008年1月31日生育次子,取名房某乙。婚生子现随原告生活。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因感情不合,被告于2012年6月份外出,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期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互不联系。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均由原告抚养,被告不再支付抚养费。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谅互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原、被告因感情不合,于2012年6月份分居至今,分居三年之久。分居期间,双方互不联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由此看来,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原告房某提出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下落不明,婚生子房某甲、房某乙随原告生活,因此,婚生子由原告抚养为宜。原告自愿要求被告不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房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二、婚生子房某甲、房某乙由原告房某抚养,被告王某某不再支付抚养费。王某某有适时探视子女的权利,房某应提供方便。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房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子明

助理审判员  杨 威

人民陪审员  张劲松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徐 朕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