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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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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军伟与登封市浩运建材厂、耿会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委托代理人张黎鹏,登封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登封市浩运建材厂。 法定代表人雷宏凯,任公司经理。 被告耿会祥,男,汉族,1972年3月3日生,系登封市浩运建材厂负责人。 原告郑军伟诉被告登封市浩运建材厂、耿会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郑军伟

委托代理人张黎鹏,登封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登封市浩运建材厂

法定代表人雷宏凯,任公司经理。

被告耿会祥,男,汉族,1972年3月3日生,系登封市浩运建材厂负责人。

原告郑军伟诉被告登封市浩运建材厂、耿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郑军伟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郑军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郑军伟承担。

审判员  王鸿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