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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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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金柱与张建才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2005号 原告赵金柱,男,汉族。 被告张建才,男,汉族。 原告赵金柱诉被告张建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2005号

原告赵金柱,男,汉族。

被告张建才,男,汉族。

原告赵金柱诉被告张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金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菊凤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