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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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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利峰与郭海明、马巧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604号 原告:韩利峰,男,汉族,1976年2月26日出生。 被告:郭海明,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马巧锋,女,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利峰诉被告郭海明、马巧锋为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604号

原告:韩利峰,男,汉族,1976年2月26日出生。

被告:郭海明,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马巧锋,女,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利峰诉被告郭海明、马巧锋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利峰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利峰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利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被告郭海明负担。

审  判  员  陈治国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 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