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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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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非凡与宁源、洛阳永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瀍民初字第316号 原告:牛非凡,女,汉族,1991年12月23日生,住本区。 委托代理人:牛恒超,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宁源,男,汉族,1980年11月20日出生,住本市老城区。 被告:洛阳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瀍民初字第316号

原告:牛非凡,女,汉族,1991年12月23日生,住本区。

委托代理人:牛恒超,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宁源,男,汉族,1980年11月20日出生,住本市老城区。

被告:洛阳永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法定代表人:梁旭,经理。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

法定代表人:郑善芳,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非凡诉被告宁源、洛阳永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牛非凡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一款、第154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牛非凡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牛非凡负担。

审 判 长 :李晓鸿

审 判 员 :李雅然

人民陪审员 :杨静茹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代书 记员 : 孙 倩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