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孟官立与张磊、王艳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278号 原告:孟官立,又名孟立,男,汉族,1973年7月25日出生。 被告:张磊,男,汉族,1986年12月3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静,女,汉族,1990年9月26日出生。 被告:王艳丽,女,汉族,1984年3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278号

原告:孟官立,又名孟立,男,汉族,1973年7月25日出生。

被告:张磊,男,汉族,1986年12月3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静,女,汉族,1990年9月26日出生。

被告:艳丽,女,汉族,1984年3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贾明,男,汉族,1984年6月16日出生。

原告孟官立诉被告张磊艳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雯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官立,被告张磊的委托代理人陈静,被告王艳丽的委托代理人贾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孟官立诉称:2011年二被告共同经营新安县西区洛阳府家厨饭店,我从事经营香油、色拉油、调料业务。2011年3月至8月期间,我向洛阳府家厨供应香油和色拉油,当时,二被告声称先供货后付款,并让饭店主管李岩为我出具收到证明条。自2013年底至今,我不断向二被告讨要货款,被告王艳丽说她已经退伙,洛阳府家厨所有的债务由张磊负责。我多次找到张磊,张磊不承认王艳丽所说的情况,至今二被告也没有履行付款义务。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二被告连带清偿拖欠的香油、色拉油款共计376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张磊辩称:我与原告不认识,也不知道孟官立是谁,原告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我们之间有合同关系。原告不应起诉我作为本案被告,应该起诉收到条上的李岩作为本案被告。

被告王艳丽辩称:我与原告无合同关系,原告无权起诉我。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7日至2011年8月24日,原告孟官立向李岩供香油、色拉油、酱食用油品、调料,共计3767元。以上货品均由李岩出具证明或在货款单上签字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孟官立以上货品的供给,根据其提交的证明条和货款单,只能证明签收人为李岩,而并非二被告,原告亦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李岩的身份信息,二被告对该买卖合同及原告所称李岩系洛阳府饭店职工的意见不予认可,故原告要求二被告清偿货款的诉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孟官立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孟官立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雯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代书 记 员  陈静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