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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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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三初字第00345号 原告贾某,女,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告程某,男,住焦作市山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某的申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三初字第00345号

原告贾某,女,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告程某,男,住焦作市山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贾某负担。

审判员  郭明光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