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三初字第00345号 原告贾某,女,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告程某,男,住焦作市山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贾某负担。 审判员 郭明光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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