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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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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景清勋与被告裴艳伟、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1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民一初字第248号 原告景清勋,男。 委托代理人景超,河南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裴艳伟,女。 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李震,任公司总经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