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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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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西安与王卫星、王贵昌、丁成轩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2832号 原告高西安,男,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李晓京,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卫星,男,35岁,汉族,住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张十智,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2832号

原告西安,男,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李晓京,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卫星,男,35岁,汉族,住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张十智,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贵昌,男,70岁,汉族,住永城市。系卫星之父

委托代理人张十智,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成轩,男,196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原告西安诉被告王卫星、王贵昌、丁成轩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高西安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西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西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高西安负担。

审判长  靳剑锋

审判员  彭敬山

审判员  宋 倩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