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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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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与金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1672号 原告梁某某,女,住柘城县。 被告金某,男,住柘城县。 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梁某某于2015年9月24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1672号

原告某某,女,住柘城县。

被告金某,男,住柘城县。

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某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梁某某于2015年9月24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

审判长  张凤祥

审判员  杨红旗

陪审员  崔景超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