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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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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甲与贾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1662号 原告朱某甲,女,住河南省商水县。 委托代理人栗景伟,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某甲,男,住柘城县。 委托代理人张殿领,柘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甲诉被告贾某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1662号

原告某甲,女,住河南省商水县。

委托代理人栗景伟,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某甲,男,住柘城县。

委托代理人张殿领,柘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甲诉被告贾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朱某甲负担。

审 判 长  张自柱

审 判 员  余甫友

人民陪审员  朱全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