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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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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伟与张学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小字第47号 原告王建伟,男,住柘城县。 被告张学庆,男,住柘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伟诉被告张学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小字第47号

原告王建伟,男,住柘城县。

被告张学庆,男,住柘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伟诉被告张学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建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王建伟负担。

审判员 吴 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