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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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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菲菲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浉民初字第621号 原告刘菲菲,女,198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罗先安,河南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霍伟。 委托代理人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浉民初字第621号

原告刘菲菲,女,198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罗先安,河南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霍伟。

委托代理人张晓威,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原告刘菲菲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菲菲于2015年8月27日以原、被告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菲菲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菲菲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菲菲承担。

审判长 彭 威

审判员 杨丽华

审判员 李 博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