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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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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改英诉贾献中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2837-1号 原告杨改英,女,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贾献中,男,195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改英诉被告贾献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改英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2837-1号

原告杨改英,女,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贾献中,男,195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改英诉被告贾献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改英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改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改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杨改英负担。

审 判 长  贺松峰

人民陪审员  赵秀彩

人民陪审员  于俊玲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吕婉颖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