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马光臣诉新青年快捷宾馆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3331号 原告马光臣,男,198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新青年快捷宾馆。 法定代表人楚庆庆,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光臣诉被告新青年快捷宾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光臣于2015年9月30日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3331号

原告马光臣,男,198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新青年快捷宾馆

法定代表人楚庆庆,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光臣诉被告新青年快捷宾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光臣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光臣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光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马光臣负担。

审判员  贺松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