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常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2015)安民初字第02850号 原告常某某,女,汉族。 被告魏某某,男,汉族。 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受理原告常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2015)安民初字第02850号

原告某某,女,汉族。

被告某某,男,汉族。

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受理原告常某某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国亮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