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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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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贵与安阳县水冶镇姬家屯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2015)安民初字第02580号 原告李小贵,男,汉族 被告安阳县水冶镇姬家屯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王太和。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贵诉被告安阳县水冶镇姬家屯村委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东付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

(2015)安初字第02580号

原告李小贵,男,汉族

被告安阳县水冶镇姬家屯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王太和。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贵诉被告安阳县水冶镇姬家屯村委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东付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小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元减半收取74元由原告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