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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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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东保与被告张海伟、张海丽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8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龙梅民初字第00463号 原告张东保,男。 被告张海伟,男。 被告张海丽,女。 原告张东保与被告张海伟、张海丽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东保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龙梅民初字第00463号

原告张东保,男。

被告张海伟,男。

被告张海丽,女。

原告张东保与被告张海伟、张海丽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东保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背我国法律的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且各被告也未提出反诉。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东保撤回起诉。

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长  李青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