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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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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永新诉被告王小妞、安阳市运联汽贸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苏晓斌、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2013)安民初字第01559号 原告杨永新,男,197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牛瑞增,安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王小妞,女,198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常海明,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运联汽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

(2013)安民初字第01559号

原告杨永新,男,197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牛瑞增,安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小妞,女,198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常海明,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运联汽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朋俊,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学明,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

负责人戚振锋,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代,男,198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

被告苏晓斌,男,198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任瑞吉,河南新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林州二分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利民街2号院。机构代码:66343521-6。

负责人杨中山,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子学,男,195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州支公司。

负责人李明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建华,河南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鹏,男,197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曹元杰,山西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永新诉被告王小妞、安阳市运联汽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阳运联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阳平安保险公司)、苏晓斌、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林州二分公司(以下简称林州运输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州支公司(以下简称林州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王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永新委托代理人牛瑞增、被告王小妞及其委托代理人常海明、安阳运联公司委托代理人胡学明、安阳平安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王代、苏晓斌及其委托代理人任瑞吉、林州运输公司委托代理人杨子学、林州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郭建华、王鹏委托代理人曹元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永新诉称,2012年12月9日,原告乘坐苏晓斌的车从安阳返回林州途中,因王小妞、苏晓斌所经营的两车相撞,致原告当场昏迷不醒,后被送往安阳县人民医院抢救。先欠医院19万多元医疗费。事故发生后,安阳县交警大队认定豫E25658和豫E58258两车的司机负事故的主次责任,原告无责任。另外,王小妞所有的客车登记在安阳运联公司名下,且在安阳平安保险公司投保强制险和商业险,苏晓斌的客车登记在林州运输公司名下,且在林州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强制险和商业险。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94182.29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王小妞辩称,对事实无异议,对医疗费数额不清楚,肇事车在运联公司名下,应由运联公司赔偿。原告未系安全带对损失的扩大有影响,应对扩大部分承担责任,对医疗费的支出应承担10%的责任。

被告安阳运联公司辩称,我不是侵权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请求的医疗费合理合法部分应由豫E25658号车的承保保险公司先行在交强险及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进行赔付;我只是名义车主,不是豫E25658号车的所有人,实际车主为王鹏和王小妞,司机王喜军系两车主雇佣;责任认定书认定王喜军负主要责任,该认定只是对该事故形成原因进行粗略划分,并未对具体责任比例进行认定,不是对肇事两方在该事故中对受害人赔偿责任的划分,肇事两方对受害者具体赔偿比例应结合原告在该事故中受害的客观情况认定,在该事故中乘坐豫E58285号车的原告未按规定系安全带有过错,依据侵权法26条应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豫E58258号营运人对原告未系安全带疏于管理,且超员载客,对原告受伤有明显过错。综上,豫E25658号车和驾驶人赔偿比例不超过60%。

被告安阳平安保险公司辩称,对事实无异议,运联公司在我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商业险最高保额为100万元,我公司总计已理赔过111万元。因本次事故伤者过多,现只剩下交强险1万元的医疗费限额未理赔,同意在1万元限额医疗费赔付。

被告苏晓斌辩称,豫E58285号车在林州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商业险、座位险,商业险最高额为100万元,座位险每座最高为40万元,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我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林州运输公司辩称,原告起诉的19万余元不确定,豫E58285号车投有保险,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因本次事故多人受伤,我公司已垫付63万元。

被告林州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辩称,由于医疗数额不确定,应由林州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保险法条例及条款规定,虽然林州分公司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但本次事故不在交强险的承保范围,退一步即使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也不应超原告起诉金额扣除1万元后的30%。

被告王鹏辩称,本次事故两车均投有保险,应先由保险公司理赔,不足部分我方再按责任赔偿,本案中受害人未系安全带,应承担部分责任。我方责任应由运联公司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9日16时38分左右,原告杨永新乘坐豫E58285大型普通客车沿安林公路行驶至许家沟乡李家店村路段,王喜军驾驶豫E25658大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超车时,与相对方向苏晓斌驾驶的豫E58285大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四人当场死亡,一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包括原告杨永新在内的二十人受伤。经安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喜军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苏晓斌在本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原告杨永新无责任。王小妞和王鹏系豫E25658大型普通客车实际所有人,王喜军系王小妞和王鹏所雇佣的司机。豫E25658大型普通客车挂靠在安阳运联公司名下,豫E58285大型普通客车挂靠在林州运输公司名下。豫E25658大型普通客车在安阳平安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商业第三者险最高额为100万元,安阳平安保险公司已赔付111万元(包括交强险限额11万元和商业第三者险100万元),还剩1万元医疗费用限额未赔付。豫E58285大型普通客车的实际车主系苏晓斌,该车挂靠在林州运输公司名下,该车在林州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商业第三者险、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商业第三者险最高额为100万元,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最高额为40万元。上为本案事实。

上述事实,有原告杨永新提交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车辆行车证复印件、诊断证明、安阳县人民医院证明、欠费清单及每日清单;有被告安阳运联公司提交的客运承包合同、客车联合协议;有被告安阳平安保险公司提交的保险单、银行转账手续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所有证据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