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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平、赵俊华与王全付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2012)安民初字第469号 原告刘文平,男。 原告赵俊华,女。 被告王全付,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平、赵俊华诉被告王全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文平、赵俊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2012)安民初字第469号

原告刘文平,男。

原告赵俊华,女。

被告王全付,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平、赵俊华诉被告王全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文平、赵俊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文平、赵俊华负担。

审判员  马建国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