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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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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县支行诉王振山、姬鹏涛、王豪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2013)安民初字第00666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县支行 地址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灯塔路49号。 法定代表人王清萍,职务:行长。 被告王振山,男,汉族,1985年12月25日出生。 被告姬鹏涛,男,汉族,1979年2月1日出生。 被告王豪峰,男,汉

(2013)安民初字第00666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县支行

地址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灯塔路49号。

法定代表人王清萍,职务:行长。

被告王振山,男,汉族,1985年12月25日出生。

被告姬鹏涛,男,汉族,1979年2月1日出生。

被告王豪峰,男,汉族,1979年10月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县支行诉被告王振山、姬鹏涛、王豪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县支行于2013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5元,减半收取428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县支行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