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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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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泽县阳光物流有限公司与邯郸交通运输集团华源运业有限公司、汤延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张顺利、中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2013)安民初字第00885号 原告鸡泽县阳光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志远,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利,河南正义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交通运输集团华源运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正甲,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时宜,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3)安民初字第00885号

原告鸡泽县阳光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志远,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利,河南正义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交通集团华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正甲,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时宜,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延刚,男,198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凤海,男,1953年2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洪彬,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洪亮,男,198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

被告张顺利,男,197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委托代理人郭飞,男,198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樊旭辉,男,197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委托代理人刘登朝,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李万全,公司负责人。

原告鸡泽县阳光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物流公司)与被告邯郸交通运输集团华源运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公司)、汤延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财保邯郸支公司)、张顺利、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财保保定支公司)、樊旭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邢台支公司)、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财保廊坊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阳光物流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利、被告华源公司委托代理人时宜、汤延刚委托代理人郭凤海、中国人寿财保邯郸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洪亮、太平洋财保邢台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刘登朝、中华联合财保保定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郭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顺利、樊旭辉、中华联合财保廊坊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阳光物流公司诉称,2013年1月24日10时40分左右,在京港澳高速公路490公里加600米东半幅处,戚文井驾驶被告云南省昭通市永安交通货运车队所有的云C09625号重型厢式货车与被告张建杰驾驶的被告张顺利所有的冀FE7940冀F8S00挂重型普通半挂车发生追尾的交通事故。其中云C09625号重型厢式货车驾驶人戚文井和乘车人李正林被挤压在自己的车内。原告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阳光物流有限公司的司机尚新广驾驶冀DJ8431冀DQ722挂号重型半挂车路过时发现有人受伤急需救援,遂停车救助。不料10时50分许,被告冯爱锋驾驶被告华源公司所有的冀DF0141冀DLK05挂普通半挂车撞到云C09625号重型厢式货车尾部,接着又撞上原告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阳光物流有限公司冀DJ8431冀DQ722挂号重型半挂车,致车货受损。经交警认定,对于本次事故,被告冯爱锋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张建杰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尚新广无责任。10时51分许,被告樊旭辉驾驶被告河南省沙河市中天汽车所有的冀EA8769冀E2F92重型半挂车撞到被告河北省平山县西柏坡镇卫生院所有的冀ADP120号救护车尾部,后推着冀ADP120救护车右侧撞到原告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阳光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冀DJ8431冀DQ722挂号重型半挂车左后尾部,进一步加剧车货损毁。经交警认定,被告樊旭辉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河北省平山县西柏坡镇卫生院冀ADP120号救护车驾驶人无责,尚新广无责任。另查明被告冯爱锋驾驶的冀DF0141冀DLK05普通半挂车所有人为邯郸交通运输集团华源运业有限公司,该车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投有交保险和商业三者责任险。张建杰驾驶的冀FE7940冀F8S00挂重型普通半挂车所有人为张顺利,该车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樊旭辉驾驶冀EA8769冀E2F92重型半挂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被告西柏坡镇卫生院所有的冀ADP120号救护车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保廊坊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以上事实有事故认定书、车祸损失鉴定书、被告驾驶证、车辆行驶证、车辆保险单等证据证实。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协商赔偿事宜不成,导致原告无法及时得到赔偿。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共同赔偿车损5020元、货损26670元、鉴定评估费1650元、交通费2000元、停运损失费50000元等共计8534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负担。

被告华源公司辩称,2010年7月30日,被告汤延刚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戊车,登记在我处,同日提车。根据《物权法》规定及公安部机动车确认所有权的复函规定,机动车登记只是一种手段,并非所有权转移依据,从2010年7月30日起该车的所有权归汤延刚,由其控制该车,我公司也没有从中获利,应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请。

被告汤延刚辩称,对事故发生无异议,原告请求的数额有部分与事实不符。

中国人寿财保邯郸支公司辩称,原告要求的车损为事故认定书记载第二、三次碰撞导致,涉案车辆为12辆车,应扣除无责车辆交强险的无责部分,超过交强险以外的部分在第三者险50万元内按责任比例划分。该事故多人死亡、多人受伤、多项财产损失,判决时应预留份额。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停运损失费保险公司不承担。

被告张顺利未到庭、未答辩。

被告中华联合财保保定支公司辩解意见同中国人寿财保邯郸支公司意见相同。

被告樊旭辉未到庭、未答辩。

被告太平洋财保邢台支公司辩称,我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我公司只在2000元的交强险范围内赔付。第三者险查明有无赔付情形下,在第三者险内按比例赔付。原告的损失是两次撞击导致,我公司只对该车第二次撞击产生的损失进行赔付。该事故涉及车辆12辆,应扣除涉及车辆无责部分。该事故多人受伤、多人死亡、多车受损,赔付时应预留份额。我公司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交通费、停运损失费等间接损失。

被告中华联合财保廊坊支公司辩称,我公司只在交强险无责财损100元限额内予以赔付。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