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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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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新房与冯保如其他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2013)安民初字第01798号 原告郝新房,男,1970年9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冯保如,男,1958年5月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新房诉被告冯保如其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郝新房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2013)安民初字第01798号

原告郝新房,男,1970年9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冯保如,男,1958年5月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新房诉被告冯保如其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郝新房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郝新房撤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平国良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