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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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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县融鑫建筑机械配件厂诉张永社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2015)温民劳初字第00057号 原告温县融鑫建筑机械配件厂。 法定代表人王苗梅,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占文,温县司法局岳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彦明,温县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永社,男,1955年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魏建有

(2015)温劳初字第00057号

原告温县融鑫建筑机械配件厂

法定代表人王苗梅,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占文,温县司法局岳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彦明,温县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永社,男,1955年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魏建有,男,1963年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魏星,男,1971年出生,汉族。

本院审理原告温县融鑫建筑机械配件厂与被告张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温县融鑫建筑机械配件厂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县融鑫建筑机械配件厂撤回起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