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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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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鲁英剑因与被申请人李朝军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委托代理人:张剑霞,荥阳市崔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朝军,男,汉族,1965年11月3日出生,住荥阳市崔庙镇。 再审申请人鲁英剑因与被申请人李朝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三终字第1463号民事判

委托代理人:张剑霞,荥阳市崔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朝军,男,汉族,1965年11月3日出生,住荥阳市崔庙镇。

再审申请人鲁英剑因与被申请人李朝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三终字第14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鲁英剑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范淑娟

审 判 员  乔景涛

代理审判员  蒋德军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运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