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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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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于子英诉被告濮阳市中建实业中心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被告濮阳市中建实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梁建国,经理。 委托代理人兰社春,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子英诉被告濮阳市中建实业中心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子英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濮阳市中建实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梁建国,经理。

委托代理人兰社春,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子英诉被告濮阳市中建实业中心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子英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子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孟迎春

审 判 员  刘亚娟

人民陪审员  靳伟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杨雯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