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宋思思诉被告徐晓丽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868号 原告宋思思,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解放路. 委托代理人王淑玉(系宋思思的姥姥),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北山巷。 委托代理人宋军(系宋思思的姨),住驻马店市驿城区中华路。 被告徐晓丽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868号

原告宋思思,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解放路.

委托代理人王淑玉(系宋思思的姥姥),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北山巷。

委托代理人宋军(系宋思思的姨),住驻马店市驿城区中华路。

被告徐晓丽(又名徐丽),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解放路.

委托代理人李万结,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思思诉被告徐晓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思思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晓丽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思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宋思思负担。

审 判 长  朱文玉

人民陪审员  周培芝

人民陪审员  黄 静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怡然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