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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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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被告程松涛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3376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住所地商丘市。 负责人张秀山,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解冰,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程松涛,男,198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3376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住所地商丘市。

负责人张秀山,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解冰,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程松涛,男,198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被告程松涛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于2015年9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92元,减半收取446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负担。

审 判 员   董凯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朱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