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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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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华涛诉被告被告商丘交运集团公路运输有限公司、谢世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小字第00008号 原告杨华涛,男,汉族,1976年9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 委托代理人陈月霞,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交运集团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 被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小字第00008号

原告杨华涛,男,汉族,1976年9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

委托代理人陈月霞,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交运集团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谢世杰,男,汉族,1979年2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本院于2015年9月2日受理原告杨华涛诉被告被告商丘交运集团公路运输有限公司、谢世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过程中,原告杨华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已经履行赔偿完毕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允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华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华涛负担。

审判员  谢飞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