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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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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3395号 原告赵某某,女,198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卫辉市。 被告马某某,男,199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马某某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3395号

原告某某,女,198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卫辉市。

被告某某,男,199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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