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一终字第1316号 法定代表人朱俊兴,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韩涛、张世华,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洋,女,1970年1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朱建民,男,196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系王洋的丈夫。 上诉人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中心医院因与被上诉人王洋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一初字第8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一初字第82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中心医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80元,全额予以退还。 审判长 侯军勇 审判员 郑宗红 审判员 崔 峨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