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一终字第1247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永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洪建中,男,汉族,1953年9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江华星,郑州市中原区石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郑州狮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洪建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15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州狮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对其上诉依法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郑州狮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闫明审判员张林利 代理审判员 王 明 振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曹 慧 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