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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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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铁锁与叶县邓李乡康营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7
摘要:(2015)叶民初字第790号 原告邓铁锁,男,196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叶县邓李乡康营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勋政,村委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铁锁诉被告叶县邓李乡康营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铁锁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

(2015)叶民初字第790号

原告邓铁锁,男,196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叶县邓李乡康营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勋政,村委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铁锁诉被告叶县邓李乡康营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铁锁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铁锁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铁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铁锁负担。

审 判 长  张亚楠

审 判 员  王增燕

人民陪审员  王丙洋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顾东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