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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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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敬玉与李云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马民一初字第00137号 原告秦敬玉,男,198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代理人闫庆河,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云峰,男,汉族,50岁,住焦作市马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敬玉诉被告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马民一初字第00137号

原告秦敬玉,男,198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代理人闫庆河,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云峰,男,汉族,50岁,住焦作市马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敬玉诉被告李云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敬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敬玉撤回起诉。

诉讼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邓 辉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