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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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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仙玲、南蒙与荆泽平、候彩云侵权责任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陕民初字第830号 原告姚仙玲,女,1956年7月17日生,汉族,河南省三门峡市。 原告南蒙,女,1989年5月5日生,汉族,系姚仙玲女儿,住址同上。 被告荆泽平(又名荆再平),男,1954年1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陕县。 被告候彩云,

事 裁 定 书

(2015)陕初字第830号

原告姚仙玲,女,1956年7月17日生,汉族,河南省三门峡市。

原告南蒙,女,1989年5月5日生,汉族,系姚仙玲女儿,住址同上。

被告荆泽平(又名荆再平),男,1954年1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陕县。

被告候彩云,女,1964年生,汉族,住河南省陕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仙玲、南蒙诉被告荆泽平、候彩云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姚仙玲、南蒙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仙玲、南蒙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仙玲、南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姚仙玲、南蒙负担。

审 判 长  宋亚红

审 判 员  孙国丽

人民陪审员  吉洪云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郑琳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