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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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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万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瑞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民初字第436号 原告南阳市万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邹建国,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郎建勇,公司员工。 被告王瑞风,女,1953年7月1日出生,蒙古族,住南阳市白河大道万正广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民初字第436号

原告南阳市万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邹建国,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郎建勇,公司员工。

被告王瑞风,女,1953年7月1日出生,蒙古族,住南阳市白河大道万正广场。

原告南阳市万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瑞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郎建勇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万正广场小区由河南省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该小区有南阳市万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物业服务,被告购得该小区6号楼3单元201室。南阳市万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万正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以来,兢兢业业,恪尽职守。可被告享受了高档的物业服务,却以各种理由拖欠物业费,我方多次以各种形式向被告催交物业管理费但其未予支付。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拖欠的物业费5009元人民币。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物业费缴费票据账本。证明被告王瑞风至今未交物业费。

被告辩称,被告确实未交物业费,但是有原因的。物业公司不尽职责,其中最严重的是我们居住的6号楼周围堆满了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整天臭味满天,蚊虫乱飞,物业公司不进行清扫,严重影响了我们的日常生活。物业公司的该种行为严重违背了与我们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合同中规定,我们委托物业公司管理“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公共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等”物业公司承诺“垃圾收集清运:日产日清,做到外运及时无积存。”但物业公司并没做到。因此物业公司违约在先。

被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南阳市万正房地产公司万正广场规划平面图及购房合同。证明万正房地产违反规划,在本该建花园的地方建了停车产。

证据二、照片7份、录像一份。证明小区卫生脏、乱、差,物业公司管理混乱、管理功能丧失。

证据三、2004年5月10日的万正物业管理合同。2006年签订的万正广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证明物业公司并没有根据合同的约定尽到管理职责。

证据四、证人证言27份。该证人证言均白河大道万正广场6号楼居民,证明万正广场小区内部环境脏乱差,特别是6号楼周围,堆满建筑垃圾、生活垃圾,臭味满天,严重影响了业主的正常生活。

原告对被告所举证据质证如下:对证据一、首先与本案无关,其次、房地产公司给6号楼每户退款2万元。证据二、照片上主要为建筑垃圾,该小区还有几栋楼正在建,建筑垃圾不可避免。至于生活垃圾,有人生活的地方就产生垃圾,不可避免。证据三、为2004年,2006年签订的已经过期。证据四,还是以建筑垃圾居多,不可避免。

根据以上原、被告诉辩,举证、质证,本院确定一下事实:南阳市万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万正广场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王瑞风购得该小区6号楼3单元201室。该户业主至今未交物业费,物业公司不停催交。而该6号楼周围长时间堆满建筑及生活垃圾,严重后果影响日常生活。该户业主为此进行抗辩不交物业费。物业公司诉至我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拖欠的物业费5009元人民币。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本院认为,南阳市万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万正广场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与万正广场小区业主之间是服务合同关系,而物业公司根据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业主交纳物业费。在本案中,物业公司并没有按照物业服务约定全面履行合同,及时对小区的环境进行清理,并已影响到业主的日常生活。被告以物业公司不全面及时履行合同,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为由进行抗辩,不交纳物业费,符合合同法关于抗辩权的规定,本案予以认可。故对于原告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条、第6条、第67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送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治菊

审 判 员  祁白雨

人民陪审员  李培培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马爱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