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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巴志荣、巴云全因与被申请人巴秀丽、巴志英、田士勇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再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2015)周民申字第6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巴志荣,男,汉族,1940年10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巴云全(又名巴金良),男,汉族,1967年5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以上二再审申请人共

(2015)周民申字第6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巴志荣,男,汉族,1940年10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巴云全(又名巴金良),男,汉族,1967年5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以上二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杜国茂、李海军,河南江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巴秀丽,女,汉族,1964年6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巴志英,女,汉族,1949年2月10日出生,住西安市灞桥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田士勇,男,汉族,1975年12月29日出生,住西安市灞桥区。

以上三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谢向东,郸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再审申请人巴志荣、巴云全因与被申请人巴秀丽、巴志英、田士勇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周民终字第1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巴志荣、巴云全申请再审称:(一)原判认定承包土地是王凤仙转包与其二人,属认定事实错误。实际情况是由于被申请人出嫁外迁,导致王凤仙老无所养,无力耕种土地,才自愿将自己承包的土地交给生产队。生产队经群众大会讨论通过,将王凤仙交回的耕地重新承包给其他人耕种。所以其二人所耕种的土地不是直接由王凤仙转包,是由生产队发包。(二)原审漏列当事人,程序严重违法。生产队做为发包方,是本案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应以职权追加生产队为本案当事人,而原一、二审法院均没有依职权追加。(三)被申请人无权要求其二人返还土地承包权。1、王凤仙在无力耕种土地的情况下,自愿将所承包的土地交回发包方生产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被申请人无权在要求承包土地,也无权要求其二人返还土地。2、王凤仙1994年交回土地时,其四个女儿均出嫁在外,户口也随本人出嫁外迁。现被申请人巴秀丽已转到外村,巴志英、田士勇的户口均迁到外地且已转成非农业人口,已不具备在本村承包土地的资格。巴秀丽的户口也是于2012年通过非法手段迁回到巴屯村的,巴秀丽户口迁回本村后,才要求承包土地的,而其二人从1997年承包该地至今已近17年,尚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综上,请求本院裁定本案再审。

被申请人巴秀丽提交意见称:农村土地承包是以承包方的家庭承包,我们承包的6.6亩土地,是一家人的承包地。父亲巴可忠去世后,母亲王凤仙把土地转包给本村村民,我们家庭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并没有改变。王凤仙去世后,我们家其他四位家庭成员尚在,仍然有继续本户承包地的权利,承包经营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巴志荣、巴云全耕种的土地应当退还,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巴志荣、巴云全不能提供确实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再审事由,再审申请不能成立。综上,巴志荣、巴云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巴志荣、巴云全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彦兵

审判员  周海峰

审判员  李 静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