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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保洁员打扫学校车棚摔伤获赔近40万元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唐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本报记者黄辉 本报通讯员杨建梅 周蓉娟 受保洁公司派遣的六旬男子在打扫学校车棚时不慎摔下,导致四级伤残。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某中学赔偿原告吴某人民币335713元,被告某保洁公司赔偿原告

本报记者黄辉 本报通讯员杨建梅 周蓉娟

受保洁公司派遣的六旬男子在打扫学校车棚时不慎摔下,导致四级伤残。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某中学赔偿原告吴某人民币335713元,被告某保洁公司赔偿原告吴某人民币54395.3元。

经查,吴某(男,64岁)与某保洁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工种为保洁,时间自2009年6月1日起至2010年5月30日止,并被保洁公司派遣至某中学工作,工资为1400元/月,由保洁公司按月固定发放至吴某银行卡内。

吴某和妻子于是居住在某中学内,日常工作是清倒垃圾,并负责烧水、开、关学校大门。如学校安排吴某其他工作,则以派工单的形式临时通知,并由学校以现金方式发放吴某工资。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吴某继续在某中学工作。

2015年5月间,为迎接南昌市卫生检查,某中学另派吴某等六人进行清扫,并另结算每人70元,以现金发放。5月15日,吴某在打扫学校车棚时不慎摔下,立即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85天,花费医疗费用共计75529.02元(两被告分别给付30000元)、门诊费用为1815.91元。经鉴定,吴某为四级伤残,后续治疗费8000元、存在部分护理依赖。

随后,吴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与两被告确认2011年6月30日至2015年5月15日的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以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及仲裁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不予受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吴某与被告某保洁公司合同到期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告继续在原岗位工作,视为双方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双方的劳动关系存续。原告吴某的日常工作为清倒垃圾,其他的工作安排需由被告某中学另行填写派工单,另行支付工资,由此可认定原告吴某与被告某中学之间存在劳务关系。2015年5月15日,原告吴某应被告某中学的要求爬上车棚打扫卫生,另领取某中学发放的劳务费,该行为属于劳务行为。被告某保洁公司对自己的员工管理不到位,未能阻止原告私自接受超出其年龄及其能承受的风险范围外的工作。故该次事故应由被告某中学承担主要赔偿责任65%,被告某保洁公司应承担次要责任15%。原告作为成年人,未能预估所承接的工作的风险性,未能尽到注意安全义务,自行承担20%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唐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