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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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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悦与河南泽宇服饰有限公司、武汉市狮威鲤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2257号 原告王悦,女,1988年7月7日出生。 被告河南泽宇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宗海仙,该公司经理。 被告武汉市狮威鲤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远锋,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悦与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2257号

原告王悦,女,1988年7月7日出生。

被告河南泽宇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宗海仙,该公司经理。

被告武汉市狮威鲤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远锋,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悦与被告河南泽宇服饰有限公司、武汉市狮威鲤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悦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悦负担。

审判员  周勇瑞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