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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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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强与河南豫海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799号 原告王志强,男,1978年6月16日出生。 被告河南豫海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行海,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强与被告河南豫海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强未按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799号

原告志强,男,1978年6月16日出生。

被告河南豫海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行海,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志强与被告河南豫海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中,原告王志强未按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原告王志强已缴纳的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2.5元,由原告王志强负担。

审 判 长  王丽芳

审 判 员  温 丽

人民陪审员  李国良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芳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