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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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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灵新与被告商霞、牛思全名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2015)济民一初字第3058号 原告赵灵新,女,1955年8月7日出生。 被告商霞,女,成年。 被告牛思全,男,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灵新与被告商霞、牛思全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

(2015)济一初字第3058号

原告赵灵新,女,1955年8月7日出生。

被告商霞,女,成年。

被告牛思全,男,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灵新与被告商霞、牛思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灵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