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永民初字第2865号 原告王某某,女,199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赵某某,男,1990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王辉、王飞(实习),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永民初字第2865号

原告某某,女,199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赵某某,男,1990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王辉、王飞(实习),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因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某某、被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辉、王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2010年上半年原、被告通过网络相识,同年原、被告同居生活,2012年5月2日生育女儿高某甲,2012年农历8月份双方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并于2014年4月16日补办结婚登记。原、被告结婚后,被告对原告常犯疑心,经常打骂原告,不让原告使用电话、手机、电脑等通讯工具。原告受被告殴打离家出走后,被告扬言原告有外遇,损害原告名誉。综上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请求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高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被告赵某某辩称,一、原、被告婚前经过长时间的接触了解,相处之中彼此产生了好感,之后双方才登记结婚,婚后感情稳定。被告赵某某老实本分,勤于挣钱养家,尽到了丈夫应尽的责任;被告父母对待原告更是关爱有加,整个家庭和谐幸福。二、为了女儿的健康成长,请求法院给予双方一个重归于好的机会,以便双方能更好的照顾女儿。综上两点意见被告认为,原、被告彼此充分了解,婚后虽因琐事有些争吵,但夫妻感情尚好,不同意离婚。

根据原、被告当事人起诉和答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否准予离婚;2、如感情破裂,子女如何抚养。双方当事人对上述争议焦点无异议。

原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依据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有效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0年上半年原、被告通过手机在网上相识,同年双方同居生活;2012年5月2日生育女儿高某甲,现跟随被告生活;2012年农历8月份原、被告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并于2014年4月16日补办结婚登记。2015年6月份原、被告因生气吵架分居生活至今。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生育女儿高某甲。双方应当互谅互让,共同维护和睦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婚后双方虽偶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峰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