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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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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邹某某因涉嫌犯贷款诈骗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殷刑初字第69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邹某某,男,196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因涉嫌犯贷款诈骗罪于2013年10月11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殷刑初字第69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邹某某,男,196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因涉嫌犯贷款诈骗罪于2013年10月11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袁某某、石某某,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殷检公诉刑诉(2014)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某某犯贷款诈骗罪,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2日、2014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某某及其辩护人袁某某、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被告人邹某某以“五户联保”形式,向安阳银行梅园庄支行申请贷款,在银行人员核实邹某某经营情况及资产时,邹某某借用王会清部分设备和库存物资应付检查,并通过雷某某与安阳县柏庄市场泰兴布线加工部的李某某(实为李某某,系李某某之父)签订虚假的购布合同。同年8月23日,安阳银行梅园庄支行将贷款期限为年的···万元贷款打入邹某某在该支行开办的贷款账户,但该···万元并未实际用于购布。2012年2月15日,邹某某将自己位于安阳县柏庄市场工贸园房屋以···万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贷款到期后邹某某未偿还贷款。

另查明,邹某某在贷款前向安阳某银行交纳保证金···万元,贷款期间支付利息共计···元。

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1.安阳某银行控告书、情况说明;2.被害单位代表张某某、杨某某、王某的陈述;3.证人雷某某、王1某某、王2某某、王3某某、李某某、王某某、马某、雷某某的证言;4.邹某某参与非法融资证明;5.邹某某向安阳银行提供的虚假购销合同及证明;6.邹某某借款申请书、审批材料及借款合同等书证;7.安阳银行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8.受托支付委托书、提款申请书及汇款凭证、汇款收据;9.邹某某偿还利息凭证;10.雷某某汇款凭证;11.抓获证明;12.其他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邹某某辩称:我没有向银行提供虚假手续,我认为贷款的本息已经还清了,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本案的证据充分,事实清楚,被告人邹某某不构成刑事犯罪,理由:邹某某在贷款期间还利息共计53864.88元,贷款到期后雷某某于2012年8月22日给邹某某贷款账号转账··万元、2012年8月28日存入贷款账号···元和转账···元,邹某某在贷款合理期限内已全部归还···万元本金和利息,本案为贷款纠纷案件,不构成贷款诈骗罪;2.邹某某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主观上没有贷款诈骗的故意。理由:邹某某有自己经营的门市,完全有能力归还贷款,银行对邹某某的偿贷能力进行了调查核实后发放了贷款。邹某某既没有携款逃跑,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贷款,也没有肆意挥霍贷款;3.贷款由雷某某使用是经银行默许的,客观上邹某某没有诈骗银行贷款的行为。理由:银行自始至终清楚贷款用途而予以默许放贷,表明了其允许邹某某的贷款借由雷某某使用,并且其中相当一部分手续是雷某某提供,其真实性应当由雷某某负责,而且该行为是由银行允许的,虽然贷款方名字写的是邹某某的名字,但并不能以此来追究邹某某的刑事责任;4.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邹某某构成贷款诈骗罪。理由:邹某某在贷款时并没有提供虚假的手续,贷款中··万元用于了购布,另··万元借给了雷某某,贷款用途的改变是银行收回贷款的一个条件,而不能成为犯罪的理由,并且本案贷的··万元在案发前已经全部归还银行。故邹某某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实施骗贷的行为,因而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五、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份,被告人邹某某与张某某、雷某某、王某某,王某某以“五户联保”形式,向安阳某某银行申请贷款,雷某某为“五户联保”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银行人员核实邹某某经营情况及资产时,邹某某借用王会清部分设备和库存物资应付检查,并通过雷某某与安阳县柏庄市场泰兴布线加工部的李某某(实为李某某,系李某某之父)签订虚假的购布合同。安阳某银行核查了邹某某提供的全部手续后,于2011年8月23日向邹某某发放贷款···万元,贷款期限为2011年8月23日至2012年8月22日,安阳银行梅园庄支行将···万元贷款打入邹某某授权委托支付的李某某账号,随后,邹某某将该···万元取走,未实际用于购布。2012年2月15日,邹某某将自己位于安阳县柏庄市场工贸园十三栋西区七号的房屋以···万元的价格卖给王国强。贷款到期后邹某某不履行偿还贷款义务,安阳某银行通知雷某某为邹某某承担保证责任,雷某某为邹某某偿还贷款本金···万元。

另查明,邹某某在贷款前向安阳某银行交纳保证金8万元,贷款期间支付利息共计···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安阳某银行控告书、情况说明(证据卷二P3-P5):2011年8月,安阳县柏庄市场邹某某、张某某、雷某某、王某某及王某某五户向安阳某银行申请“五户联保”贷款,该行核查了五户提供的全部手续后,在2011年8月23日向五户发放了贷款,贷款期限为一年至2012年8月22日。该行向邹某某发放贷款···万元,雷某某为“五户联保”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贷款到期后,该行找不到邹某某,为了保证贷款安全,随通知雷某某为邹某某承担保证责任,雷某某将自己的现金压在该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