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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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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逢春与杨保庭买卖合同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扶民初字第898号 原告苏逢春。 被告杨保庭。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逢春诉被告杨保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和解,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保庭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扶民初字第898号

原告苏逢春

被告杨保庭。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逢春诉被告杨保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和解,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保庭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逢春撤回对被告杨保庭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苏逢春负担。

审判员  刘锦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