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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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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山县支行诉被告熊邦洋、熊本高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2015)光民初字第00433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山县支行。 法定代理人张云霄,任该公司行长。 委托代理人闵晟,系公司员工。 被告熊邦洋,男,1988年12月30日生,汉族。 被告熊本高,男,1969年2月14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

(2015)光民初字第00433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山县支行

法定代理人张云霄,任该公司行长。

委托代理人闵晟,系公司员工。

被告熊邦洋,男,1988年12月30日生,汉族。

被告熊本高,男,1969年2月14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山县支行诉被告熊邦洋、熊本高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山县支行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山县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陈梦扬

审 判 员  汪安强

人民陪审员  阚全福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雷 建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