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驻马店市三山耐磨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弥勒市天生桥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驿民初字第2820号 原告驻马店市三山耐磨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瑞卿。 委托代理人李威亚。 被告弥勒市天生桥水泥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三山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弥勒市天生桥水泥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驿民初字第2820号

原告驻马店市三山耐磨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瑞卿。

委托代理人李威亚。

被告弥勒市生桥水泥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三山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弥勒市生桥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驻马店市三山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0元,减半收取48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丽莉

代理审判员  张伟光

人民陪审员  邵 翔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太祯

责任编辑:国平